《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起草的《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8月29日由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一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了联合修改,形成了《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您有修改意见建议,请在下面的“修改意见建议”栏填写,您也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

通讯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731号枣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27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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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以网格化信息平台为支撑,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下沉基层治理力量,开展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政策宣传、民生事项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防控、突发事件应对等活动。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编制网格编码,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划分、调整和编码变更应当经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再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网格员和网格指导员,可以吸纳志愿者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网格长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网格指导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一个网格应当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由区(市)或者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聘。尚未配备专职网格员的,应当配备兼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镇(街道)工作人员、基层协辅人员、公益岗人员、社区工作者担任。符合条件的专职网格员,经区(市)统一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可以择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重点宣传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二)深入网格走访,掌握网格内人、地、物、事、情、组织等基本社会治理要素情况,及时上报事件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化解处置工作;

(四)协助做好网格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重点人员教育管理等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巡查责任网格,走访网格内常住居民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及时报告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疫情防控、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问题隐患;

(六)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为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

(七)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第十四条  市、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设网格化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五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及时上报,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流转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网格事项联动处置清单,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确保网格事项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网格办理工作事项的,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经费配置到网格,并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提供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经费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项目。 

第十九条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专职网格员的薪酬标准和兼职网格员的补助标准。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培训机制。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开展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